这个牛散又被罚操纵34个账户,巨

中国基金报记者文景

用34个账户买入一只股,来回捣腾,期间股价涨了10%,但3名当事人不仅没赚钱,还亏了万元!更惨的是,事后还被证监会重罚万元。

发生了什么?囧

操纵34个账户,亏万元

又被罚万元

日前,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当事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超比例持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森工”)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年5月9日至7月6日,当事人控制使用以下3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

涉案账户组自年5月9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6月23日持有的“吉林森工”比例达到6.04%,之后仍反复交易,至7月6日,涉案账户组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全部卖出。当事人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卖出“吉林森工”金额为,,.88元。涉案账户组在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累计亏损2,,.33元。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有意思的是,从股价表现来看,在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吉林森工股价累计还涨了10.9%。去年11月,“吉林森工”拟更名为“泉阳泉”。公司是以森林培育和林木采伐为基础,以林产加工为主导、以科技开发为动力,林工贸结合,产加销一体的现代化大型森工企业。而泉阳泉成立于年,现在是吉林森工最优质的资产之一。

当事人:“罚得太重,无力承担”

证监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证监会提出的违法事实依据,吕美庆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账户组。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关系。第三,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应予排除。

第四,本案不属于收购上市公司,不应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不应同时处罚未披露及继续交易行为。第五,对可能存在借用账户行为不应处罚。第六,处罚力度过重。

周学良的代理人提出:违法事实不成立,一是证据不全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学良存在违法事实;二是证据不客观,证据前后矛盾、未经核实;三是证据不公正,不应采信与周学良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四是在逻辑上也根本不存在周学良违法持股应受处罚的事实。

黄亮提出:第一,账户组中仅“王某芬”账户与其相关。第二,未与吕美庆、周学良控制账户组。第三,没有收购上市公司意图,没有违法性认识。第四,没有承担罚款的能力。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一,资金关联、交易地址关联、交易设备关联、账户间交易趋同度、银行账户资料等多维度的客观证据和多人指认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共同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相关违法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至于当事人所称无关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我会认为本案所涉证据有直接证据,亦有间接证据,证据间有相互印证关系,对认定事实和确定量罚均有证明意义。

第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除有收购预警功能外,还有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功能。该条不以投资者有收购意图为违法构成要件,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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