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轿车司机获赔仍不罢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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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2月15日讯(记者张理晶通讯员牛腾州)货车与轿车相撞,轿车车主得到了车辆维修赔偿费用。货车司机一方还是没料到被轿车车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3万元。近日,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罕见的民事赔偿案。

年6月,武汉某运输公司员工孙某驾驶货车行使到汉阳区内时,与魏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小轿车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全责,魏某无责。事后,魏某将小轿车进行了修理,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

车修好后,魏某认为自己的“爱车”才买了不到三年,受过严重撞击后肯定贬值了,便找到了某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估值。经过评估,结果显示为,“该车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后折损了3万元”。看到这个结果,魏某心有不甘,便找到孙某及其公司还有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论,魏某认为,修车耗费了16天时间给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上述三方应该承担修理车辆途中所用的交通费93元、误工费元、车辆评估费元和车辆折损费3万元。因多次协商无果,魏某一纸诉状将三者告上了法院。

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所以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是否应当赔偿。

在法庭上,孙某辩称,魏某的车辆损失已经获赔,所以魏某的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认为,魏某主张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关于车辆的损失,公司已全额实际赔付。

几经审理,法院认为,所谓“少数特殊、极端情况”应当是指《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某些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二)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损失十分重大;(三)车辆虽未灭失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其原有特定属性的。

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损部分已被维修或换新,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驶。另外,涉案事故车辆并非待售中或运行中的新车,关键部件未受严重损害所以不属于极少数特殊、极端情况范围。综上,法院一审驳回魏某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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