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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岳某成与妻子胡某将时年84岁、有言语障碍的老母亲王奶奶接回了富宁县的家中一同生活。因为岳某成断断续续的外出务工,常常是王奶奶与儿媳胡某在家。自年年底起,胡某经常以各种理由辱骂、驱逐王奶奶,甚至不给她吃饭。王奶奶不堪忍受,独自到村内废弃牛圈居住,期间以生食南瓜、玉米、芋头等农作物生存。看到年迈的老母亲独自住在废弃的牛圈,没有保暖物品,也没有基本的生活物资,作为儿子的岳某成却选择了放任这一切,不照顾、不供养。在这样的折磨下王奶奶凄惨地离开了人世。(春城晚报、潇湘晨报、广州日报)
以案释法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法律规定了成年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3、《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指子女对父母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遗弃父母,指子女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虐待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王奶奶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岳某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明知妻子胡某将其老母亲赶出家门,岳某成非但不制止,还放任胡某的作为,长期对王奶奶不予照顾,且不给她提供基本生活来源,造成被害人王奶奶死亡,情节恶劣,岳某成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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