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贞子劣药案及5起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公

▍来源:同茂顺整理:百合

▍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5起行政处罚书

1、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女贞子(生产厂家: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后,确定检验项目的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次药品为劣药。因该药品已经销售完毕,召回产品也已经退回厂家,仓库无库存。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年9月7日至年11月9日当事人分7次从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女贞子(生产厂家: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共kg,并配送到下属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其中购进价格为10.9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2.8元/kg.货值金额为元(×12.8)下发门店数量.kg。其中抽检1.5kg,门店实际销售.kg。召回返厂数量47.kg。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药品.kg.上述事实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药监药流罚告〔〕5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01749)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显示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10月11日在当事人抽检的中药饮片女贞子(批号为:,生产单位: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规格:饮片),经检验,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女贞子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未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女贞子的不合格是由当事人造成。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的行为予以没收销售的劣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74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女贞子的违法所得为.51元(.×(12.8-10.9))。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伍角壹分(¥.5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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